會計25-01所得稅會計
25-1.1所得稅會計之處理目的
1.認列當期之應付所得稅或應退所得稅。 2.對財務報表或所得稅申報書所認列事項具有未來所得稅影響數者,認列遞延所得稅負債或資產。 |
25-1.2用語定義
會計利潤 |
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尚未減除所得稅費用之純益(損)。 |
所得稅費用(利益) |
當期所得稅費用(利益)及遞延所得稅費用(利益)之合計數。 所得稅費用(利益)=當期所得稅費用(利益)+遞延所得稅費用(利益) |
當期所得稅費用 |
依課稅所得計算出之當期應納所得稅額。 |
當期所得稅利益 |
因虧損扣抵及所得稅抵減而減少之當期應納所得稅額或增加之當期應退所得稅額。 |
當期所得稅資產 |
本期及前期之當期所得稅已支付金額超過應付金額之部分。 |
當期所得稅負債 |
本期及前期之當期所得稅尚未支付之部分。 |
遞延所得稅費用(利益) |
遞延所得稅負債或資產及其備抵評價項目之本期變動數。 |
應課稅金額 |
依據稅法規定,將增加未來課稅所得者,包括應予課稅之收入及利益,或不得作為課稅所得減除項目之費用及損失。 |
應減除金額 |
依據稅法規定,將減少未來課稅所得者,包括免予課稅之收入及利益,或可作為課稅所得減除項目之費用及損失。 |
課稅基礎 |
依據稅法規定所認列資產或負債之金額。 |
遞延所得稅影響數 |
依據稅法規定,所衡量之暫時性差異,虧損扣抵與所得稅抵減等之未來所得稅影響數。 |
遞延所得稅資產 |
可減除暫時性差異、虧損扣抵與所得稅抵減所產生之遞延所得稅影響數。 遞延所得稅資產=可減除暫時性差異×適用稅率或未使用課稅損失遞轉後期×適用稅率或未使用所得稅抵減遞轉後期 |
遞延所得稅負債 |
應課稅暫時性差異所產生之遞延所得稅影響數。 遞延所得稅負債=應課稅暫時性差異×適用稅率 |
稅前財務所得 (會計所得、會計利潤) |
依據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尚未減除所得稅費用前之純益(損)。 |
課稅所得(損失) |
依據稅法計算之所得金額,以作為當期應納(退)所得稅額之計算基礎。 |
25-1.3課稅所得之構成項目
屬損益表之項目 |
1.繼續營業單位損益。 2.停業單位損益。 |
不屬損益表之項目 |
1.會計政策變動之累積影響數。 2.前期損益調整。 3.其他應借記或貸記權益之項目。 |
25-1.4差異之種類
永久性 差異 |
意義 |
由於租稅政策、社會政策及經濟政策之考量,致使財務報表上認列之基礎與稅法規定發生差異,而其影響僅及於當期課稅所得者,對以後各期之課稅所得並無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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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類 |
1.會計收益依稅法規定免稅者:公債利息所得在限定範圍內免稅,但在財務報表上應全數納入會計利潤中。 2.非會計收益但依稅法規定作收益課稅者:銷貨退回未取得合法憑證,仍計入銷貨收入,但在財務報表上不認列該部分收入。 3.會計費用稅法不予認定為費用者:交際費、捐贈等超過稅法規定限額之部分不予認定。 4.非會計費用但依稅法規定可認定為費用:天然資源採用百分比折耗法提列折耗,其歷年折耗總額超過遞耗資產成本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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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時性 差異 |
意義 |
1.資產或負債之帳面基礎與課稅基礎之原始暫時性差異。 2.差異迴轉:以前年度發生的暫時性差異之消除,與其所得稅影響數自遞延所得稅項目之轉銷。 暫時性差異=帳面金額-課稅基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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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類 |
1.收益或利得在會計上於本期認列,報稅時則於以後期間認列:分期付款銷貨、完工比例法下之工程合約。 2.費用或損失在報稅時於本期認列,會計上則於以後期間認列:預付租金。 3.收益或利得在報稅時於本期認列,會計上則於以後期間認列:預收租金、預收會費。 4.費用或損失在會計上於本期認列,報稅時則於以後期間認列:備抵法下之呆帳費用、產品保證負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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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異 |
應課稅暫時性差異 |
可減除暫時性差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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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
於未來資產回收或負債清償時,將產生應課稅金額之暫時性差異。 |
於未來資產回收或負債清償時,將產生可減除金額之暫時性差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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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稅所得與會計利潤關係 |
課稅所得<會計利潤 |
課稅所得>會計利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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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稅基礎與帳面金額關係 |
資產課稅基礎<帳面金額 |
資產課稅基礎>帳面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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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債課稅基礎>帳面金額 |
負債課稅基礎<帳面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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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生之遞延所得稅 |
遞延所得稅負債 |
遞延所得稅資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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