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25-01所得稅會計-金融試題

【選擇題】

201.乙公司於民國105415日成立,其該年度至年底止自行依法調整後的課稅所得額為120,000元,請問乙公司民國105年度之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為何? (1)$0 (2)$15,000 (3)$20,000 (4)$20,400[106土銀]

課稅所得額(P)=$120,000×12/9=$160,000

應納稅額(T)=($160,000-$120,000)×1/2×9/12=$15,000

 

202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於資產負債表中應分類為 (1)流動資產(或負債) (2)非流動資產(或負債) (3)視其產生原因而定 (4)視其迴轉期間而定。[106企銀]

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均應分類為非流動。

 

303.黃石公司以分期付款方式銷售A商品,其售價為成本加成25%;報稅時,當期損益採毛利百分比法認列(即按收款金額乘以銷貨毛利率計算),所得稅率為17%。若黃石公司僅銷售A商品,20X6年及20X7年底應收分期帳款分別為$7,000,000$5,250,000,請問:20X7年底與該分期收款銷貨相關之遞延所得稅為何? (1)遞延所得稅資產$178,500 (2)遞延所得稅資產$223,125 (3)遞延所得稅負債$178,500 (4)遞延所得稅負債$223,125[107一銀]

毛利率=25%÷(1+25%)=20%

20X7年底遞延所得稅負債=$5,250,000×20%×17%=$178,500

 

304.甲公司成立於X7年,當年度甲公司出租一辦公大樓,每年租金收入為$1,200,000X7101日簽訂租約並收取租金。假設此租金收入為甲公司X7年度唯一收入來源,且無其他會計利潤與課稅所得差異存在,報稅時租金收入是以收現數課稅。X7年稅率為17%,政府於X7年底公布自X8年起稅率改為20%,則甲公司X7年底資產負債表上有關所得稅之報導為何? (1)遞延所得稅資產$60,000 (2)遞延所得稅資產$153,000 (3)遞延所得稅資產$180,000 (4)遞延所得稅資產$204,000[110合庫]

X8年租金收入=$1,200,000×(12-3)/12=$900,000

X7年遞延所得稅資產=$900,000×20%=$180,000

 

205.甲公司X2年度的會計淨利為$500,000,除下列事項外並無其他影響會計稅前淨利與課稅所得差異的事項:(1)甲公司X2年底資產負債表上的產品保固負債準備較上年度減少了$30,000(2)有一機器在X2年初時帳面金額為$200,000X2年底時帳面金額為$160,000,而在報稅上其累計折舊由X2年初的$80,000增加為X2年底的$100,000。若所得稅率為20%,則甲公司X2年度應認列所得稅費用為何? (1)$108,000 (2)$100,000 (3)$96,000 (4)$92,000[111臺銀人壽]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4,000 {[($200,000-$160,000)-($100,000-$80,000)]×20%}

  所得稅費用   100,000 ($500,000×20%)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6,000 ($30,000×20%)

    本期所得稅負債 98,000 [($500,000-$30,000+$20,000)×20%]

 

【綜合題】

【臺銀104-2】請依所得稅法及相關法規,分別說明個人綜合所得稅之營利所得與營利事業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適用「盈虧互抵」之條件與期限規定分別為何?

個人

第一類營利

所得

所得稅法第16條:「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經營兩個以上之營利事業,其中有虧損者,得將核定之虧損,就核定之營利所得中減除,以其餘額為所得額。

  前項減除,以所營營利事業均係使用「藍色申報書」申報者為限。」

再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所稱經營二個以上之營利事業,係指獨資經營或合夥經營,其盈虧互抵之規定,應以同年期為限。」

採會計師簽證申報者,依所得稅法第102條規定,亦可適用之。

第七類財產

交易所得

所得稅法第17條:「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

獨資及

合夥

若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經營2個以上之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均係使用藍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其中如有虧損,得依所得稅法第16條規定,將核定之虧損就核定之營利所得中減除,以其餘額為計算個人綜合所得總額項目。

公司

所得稅法第39條:「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十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中華民國9816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符合前項但書規定之公司組織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核定之以前年度虧損,尚未依法扣除完畢者,於修正施行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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